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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而不议非法也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福建法院网 作者:佚名

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强调,应科学界定合议庭成员的责任,既要确保其独立发表意见,也要明确其个人意见、履职行为在案件处理结果中的责任。要确保合议庭成员正确履职,有必要细化合议庭成员之间的责任,通过责任倒逼,解决合而不议难题。

我国三大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都已经明确规定合议庭的工作职责,合而不议既与上述规定相违背,也不符合合议庭设立的初衷。然而现实却是合而不议在各级法院广泛存在。甚至有人调侃,合议庭只是主审法官一个人的表演。合而不议之所以如此普遍,究其原因不外乎三点。

其一,“案多人少”导致合议庭成员无暇顾及合议的案件,这是合而不议的主要原因。当前,许多法院面临着“案多人少”的矛盾,法官的工作压力繁重,许多法官并非不愿意尽合议之责,但实在是泥菩萨过江自身难保,基于案多人少的压力,承办法官也不得不提高办案效率,压缩合议时间,在内心确信的条件下置合议环节于不顾独自作出裁判。

其二,考核奖惩机制不科学,这是合而不议的直接原因。据了解,部分地方法院的年终绩效考核主要瞄准法官的办案数量,数量多则绩效高,而参加合议庭的次数则在所不问,这就可以很好解释为什么一些法官对合议的案件和自己承办的案件在态度上有着天壤之别的原因。关注办案数量本身没错,毕竟办案数量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体现一个法官的办案能力和工作业绩,但也不能一叶蔽目。我们还要关注办案的质量、案件本身的难度以及参加合议的质量和次数等等。有时候,办案更多需要的是团队合作精神。美国大法官霍姆斯强调“法律的生命始终在于经验而从来不是逻辑”,也正因个人经验具有个体主观的色彩,所以经过民主合议作出的裁判有时候更客观、真实。

其三,权责不明确,责任主体落实不到位,这是合而不议的根本原因。责任是合议庭成员有效评议案件的前提条件和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权责不明确,责任不到位,合而不议问题就难以得到有效遏制。本来,实行合议庭负责制,即由合议庭成员了解案情,参加庭审,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对证据采纳和法律适用作出判断,各自形成内心确信,从而参与合议,独立发表意见,再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裁判。但是现实却是因为责任细化不到位,责任分摊不明确,导致合议庭合议变成承办法官一个人的主意,责任也由合议庭承担演变成承办法官一个人承担,部分合议庭成员要么明哲保身,能不发表意见就不发表意见,要么消极懈怠,慵懒附和,更别提独立发言,积极评议。

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解决合而不议顽疾,需要从人员统筹、绩效奖惩入手,但是关键还在于,细化责任,加强问责。“四五改革纲要”指出,要完善合议庭成员在阅卷、庭审、合议等环节中的共同参与和制约监督机制。既然有规定,那么就要按规定办事,否则就问责到人,绝不姑息。
原文链接: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4/08/id/13587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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