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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中院发布五大依法严惩黑恶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萍乡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牢记初心使命,不断提高审判质效,有力地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为进一步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确保百日攻坚行动取得实效,萍乡法院精心组织挑选出五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进一步显示人民法院坚决扫除黑恶势力的决心,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一、吴某等28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一案

  

  基本案情:

  以被告人吴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较多,骨干成员固定,层次分明,分工明确,组织结构严密,在吴某的统一策划、组织、领导下,形成了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多次聚集组织成员,自2013年4月至2018年7月期间,有组织地实施了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活动共计35起,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支持、促进组织的发展壮大,在芦溪县工业园建设工程领域、风电叶片运输领域、芦溪县拆迁领域和芦溪镇东渡村形成非法控制,称霸一方,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

  该案由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理,芦溪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27名被告人依法判处十二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或罚金等。

  

  典型意义:

  该案虽然被告人数多,卷宗达200余宗,但从立案到结案仅用时23天。庭前所有被告人均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审宣判后,所有被告人全部服判,无一人上诉。系一起典型的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审判质效大力提升的涉黑案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予以高质高效打击,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及社会效果。

  

  二、王某等27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串通投标罪、妨害作证罪等一案

  

  基本案情:

  2012年至案发,以王某为组织者、领导者、首要分子,以吴某等为骨干成员,以文某等为积极参加者,以刘某等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经营安源某电厂炉灰业务、非法控制某镇区域工程建设,攫取了巨额利润,拥有了强大的经济实力,并将其获取的经济利益、工程项目以直接给予或间接输送的方式维系、支持、促进组织的活动和发展,以其经济实力对组织进行非法保护。

  

  在上述过程中,该组织实施了串通投标、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妨害作证等一系列犯罪行为,以及27起违法行为。另查明,部分被告人还实施了其他非组织犯罪及违法行为。大肆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当地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

  该案经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一审、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串通投标罪,妨害作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吴某等26名被告人判处十四年至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或罚金等,将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王某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为攫取非法利益,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大肆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当地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该案的成功审理,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当地工程及相关市场正当竞争,优化营商环境,为进一步铲除黑恶势力犯罪的滋生土壤,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朱某甲等6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被告人朱某甲被推举为自发组织的莲花县琴亭镇花塘村老年协会会长后,将花塘村老年协会改名为花塘村立本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立本堂”),该老年协会和“立本堂”均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社团登记。

  

  “立本堂”由朱某甲担任会长,并由花塘村朱氏宗族祠堂每房推举一至二个代表管事,被告人朱某乙等人被推举为“立本堂”的副会长或成员。

  

  该“立本堂”成立后,以朱某甲为首,朱某乙等人先后参与,打着维护、管理老花塘村朱氏宗族土地的名号,敲诈勒索,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强占土地,欺压外姓、外来人员,凌驾基层自治组织之上,聚集村民扰乱、破坏机关单位正常办公秩序,为非作恶,系宗族恶势力犯罪集团。

  

  裁判结果:

  该案由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一审、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朱某甲等6人六年二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同时判决追缴违法所得,退赔给各受害人。

  

  典型意义:

  “立本堂”非法组织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社团登记,由朱某甲担任会长,十余名朱姓村民先后参与,打着维护、管理老花塘村朱氏宗族土地的名号,敲诈勒索,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强占土地,欺压外姓、外来人员,凌驾基层自治组织之上,聚集村民扰乱、破坏机关单位正常办公秩序,为非作恶,可认定为宗族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案是发生在农村的典型恶势力案件,对此类案件的从严打击,有力地净化农村社会环境,有利于农村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

  

  四、陈某、吴某、赖某、凌某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6日至2016年8月31日,被告人陈某纠集被告人吴某、赖某、凌某等人,多次在被害人住所附近及办公场所采用轮流敲打不锈钢盆进行哄闹、轮流大声辱骂、泼油漆、泼粪、摆放花圈、放鞭炮等手段讨债,四被告人采取的方式足以使被害人及其家人产生恐惧进而形成心理强制,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工作,以软暴力为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

  

  裁判结果:

  该案由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一审、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等4人四年十一个月至二年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本案中四被告人多次跟随、看守、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四被告人采取的方式足以使被害人及其家人产生恐惧进而形成心理强制,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工作,属于典型的“软暴力”违法犯罪,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院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对陈某等四人分别判处刑罚,惩治了犯罪,遏制了恶势力的发展,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

  

  五、刘某甲、何某、贺某、张某甲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2016年以来,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告人何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17年,刘某甲为强迫某沙场老板刘某乙转让沙场股份给其舅舅张某乙(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何某等人,先后两次到刘某乙沙场进行打砸,造成沙场无法正常生产。2017年6月,刘某乙被迫以2万元的价格将自己的沙场股份转让给张某乙。2017年1月3日,因嘉宇置业有限公司在赤山镇拱辰广场房地产项目中与当地村民潘某甲、潘某乙发生冲突,嘉宇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便打电话给被告人贺某要其叫人到工地来维持秩序,被告人贺某、刘某甲、何某、张某甲等人来到现场对潘某甲、潘某乙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潘某乙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潘某甲为轻微伤。

  

  裁判结果:

  该案由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审理,上栗县人民法院基于以上事实,以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贺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以刘某甲为首的该恶势力犯罪组织,通过打砸物品、暴力威胁等方法,强迫他人转让股份、退出特定经营行业,以达到垄断目的,严重破坏当地村民的生活和生产秩序。

  

  该案的公开宣判,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切实增强了当地群众的安全感。

  

  公民如有涉黑涉恶线索,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凡举报黑恶线索的,一经查实,将给予奖励。

  (一)电话举报

  0799-6781171(萍乡中院扫黑办)

  0799-6662803(安源区法院扫黑办)

  0799-3443607(湘东区法院扫黑办)

  0799-7551615(芦溪县法院扫黑办)

  0799-7159611(上栗县法院扫黑办)

  0799-7229872(莲花县法院扫黑办)

  (二)网上举报

  “萍乡法院”微信公众号留言或邮箱举报 pxxet@sina.com;

  (三)信箱举报

  萍乡中院举报信箱设在大门口,地址:安源区金陵西路29号;

  (四)直接举报

  直接到萍乡中院联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原文链接:http://j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7/id/53438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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