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江西省余江区人民法院利用远程视频连线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宋某福、宋某初涉嫌敲诈勒索罪、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9年,被告人宋某福、宋某初与宋某荣(已判刑)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滋扰、打砸、阻工、聚众造势、威胁等手段在邓埠镇三宋村区域内实施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恶势力团伙。具体如下:
1.2009年,宋某福、宋某荣被聘任为正邦余江猪场协调员,每月工资三百元。2011年5月,二人多次以提高工资名义索要钱财,猪场予以拒绝,宋某荣、宋某福带着宋某初用堵门、砸猪场办公室玻璃、打砸猪场供水水管等方式相威胁,最终猪场同意涨工资,并同意让宋某初担任猪场协调员。2013年上半年,宋某福、宋某初、宋某荣再次以涨工资名义索要钱财,遭拒后,以扬言上访、在猪场闹事、堵路方式相威胁,猪场被迫同意其无理要求。宋某荣、宋某福、宋某初敲诈勒索猪场财物价值共计353850元。
2.2010年上半年,正邦余江猪场因雨水过多导致排污池内污水溢出,宋某福与宋某荣便商议以此为由以村集体名义向猪场索要钱财,二人组织了宋某初等11人到猪场门口不让车辆进出,猪场被迫给宋某荣等人1.9万元,宋某荣将这笔钱兑换成烟、酒分给宋某初等人。
庭审中,法庭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及被告人最后陈述等庭审程序。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宋某福、宋某初的犯罪事实,逐一进行了举证,两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当庭认罪,辩护人就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了辩护意见,两名被告人都做了充分的最后陈述。合议庭将对该案进行评议后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