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建设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解决纠纷和服务群众的能力水平。湖北法院努力建设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实现一站式多元解纷、一站式诉讼服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近日,襄阳铁路运输法院庭前调解了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原告郭某某母亲将一面写有“工作认真,为民服务;忠于职守,为民解忧”的锦旗送交到承办法官手中,并哽咽着多次道谢:“真是碰到了好法院、好法官,我的孩子可以继续治疗了!”
2020年5月5日,原告攀爬围墙进入某火车站涵洞,被站内高压电线击伤,全身烧伤面积达70%,现虽已出院,但仍需多次后续治疗,花费的巨额医疗费也让单亲妈妈无力承担。事故发生后,原告母亲多次到某车务段、铁路局协商,但由于双方意见差距巨大,始终僵持不下,原告只能诉至法院。
合议庭考虑到原告的实际困难,庭前就多次以电话方式同原被告反复沟通、劝解,使原告方认识到自身存在过错。根据双方意愿,合议庭在开庭前一天组织双方进行了面对面的庭前调解。原告母亲坚持被告方应承担疏于管理、救助不及时等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方则认为原告已经成年,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仅愿意承担20%责任,双方各执己见,争执再度升级。合议庭立即开展背靠背调解,并与相关单位负责人联系,加大调解力度。经过不懈的努力,被告同意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0万元,持续近大半年的矛盾纠纷得以在庭前化解,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多谢法官调解,对方公司的欠款已经全部还清了!”当事人连声感谢。宜昌市西陵法院收到了当事人宜昌某广告设计公司送来的锦旗,感谢承办法官在案件调解中付出的努力。
2019年8月1日,宜昌某广告设计公司与某购物中心签订《广告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打印、印刷、制作各类文件文本,合同期自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费用结算采取挂账季结方式,乙方收到甲方对账单后开具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30日内付清季度费用;乙方按约履行本合同义务,但甲方未按月付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经对账,2019年8月2日至2019年12月30日间,原、被告产生往来费用共计58171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尚欠51646元。
原告认为,双方是自愿签订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承揽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原告依约完成订单并交付,被告应当支付。被告某购物中心拖延付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购物中心支付合同款项51646元、逾期利息765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并解除《广告合同》。
开庭过程中,被告确认双方存在合同和欠款,但表示疫情下公司经营困难。介于被告态度良好,且双方有调解意愿,庭后,承办法官尹暹宾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尹暹宾为双方当事人分析案情、点明利害,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促成双方当事人意见达成一致:被告支付原告加工承揽款5万元,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每月支付1万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5元由被告承担。该案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节约了司法资源,又减少了当事人诉累,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与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