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因债权转让引起的纠纷,涉案标的达1200余万元,经襄阳市襄州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告赵某既不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也不到法院配合执行。为保障胜诉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辖区法治化营商环境,9月11日,襄州法院与湖南省邵东市法院协力配合,在邵东市法院成功将“老赖”赵某控制,并将赵某送进邵东市拘留所实施司法拘留。
2013年9月,原告襄樊某公司通过债权转让,获得了对被告宁某享有债权1675余万元,后原告公司又与被告宁某及被告赵某、牟某、彭某、金某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赵某、牟某、彭某、金某从宁某处收到30台货车后,应向原告支付租金和利息,但被告赵某、牟某、彭某、金某未按约定及时支付租金和利息,引起诉讼。经襄州区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赵某、牟某、彭某、金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公司支付租金1093.7万元,利息110.3万元,并承担租金1093.7万元从2014年8月19日至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赔偿金。
该案判决生效后,四被告均未按生效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公司向襄州法院申请执行。其中被执行人赵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拒不露面配合、拒不告诉行踪、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到案执行,导致该案对赵某的执行陷入困局。
2020年8月的一天,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在襄州法院执行局响起,刚刚从外执行归来的执行局干警沈云飞还来不及休息,就接到一个举报电话,举报人反映其通过《襄州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得知赵某为失信被执行人,向法院举报赵某可能会在9月11日上午到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开庭的线索。收到线索后,为防止被执行人赵某开完庭后再次逃离躲避,沈云飞立即向局领导汇报,襄州法院执行局迅速组织精干力量成立跨省执行工作专班,并安排联系邵东市法院,请求他们给与协助。
9月10日晚,襄州法院执行专班赶到湖南邵东市后,再次细化第二天的强制执行方案。9月11日上午,执行人员通过法院诉讼当事人通道的门禁系统查询,终于锁定了被执行人赵某在8点15分已进入邵东法院,悬在执行专班人员心中的石头终于放了下来。
上午赵某参与的庭审结束后,襄州法院执行专班干警在邵东法院的协助下,将赵某控制,并组织申请执行人与赵某见面,协商还款事宜,但双方并未达成协议。随后执行干警轮流向赵某宣传法律政策,赵某对执行之事始终不予回应,最终,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
因疫情防控要求,对赵某实施拘留之前,需对赵某进行核酸检测,在邵东法院的大力协助下,深夜11点多,直至核酸结果出来后,终于成功将赵某送进邵东市拘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