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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法院审理一起小案件受到最高法院点赞,他们是如何做到的?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吃“霸王餐”逃跑摔伤反向餐馆索赔案入选。最高法在阐述该案典型意义时称,索赔请求不仅于法无据,更颠覆了社会公众的是非观,对无理的索赔请求应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佘某某、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经营餐馆。马某等人在佘某某、李某经营的餐馆就餐,餐费约260元左右。李某因发现马某等人未结账即离开,于是沿路追赶。李某看到马某等人后,呼喊买单再走,马某等人遂分散走开,其中马某距离李某最近,李某便紧跟着马某,并拨打110报警。随后,佘某某赶到,与李某一起追赶马某,马某在逃跑过程中摔伤。经鉴定,马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等支出。马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佘某某、李某赔偿其因被追摔伤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4万余元。

  裁判结果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马某索赔请求于法无据,对无理的索赔请求不予支持。马某不服提出上诉。

  襄阳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就餐后付款结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应知晓的社会常理。马某等人就餐后未买单,也未告知餐馆经营人用餐费用怎么处理即离开饭店,属于吃“霸王餐”的不诚信行为,经营者李某要求马某等人付款的行为并无不当。佘某某、李某在发现马某等人逃跑后阻拦其离开,并让马某买单或者告知请客付款人的联系方式,属于正当的自助行为,不存在过错。马某在逃跑过程中因自身原因摔伤,与李某、佘某某恰当合理的自助行为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李某、佘某某不应对马某摔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最高法在阐述该案典型意义时称,吃“霸王餐”是违反公序良俗的不文明行为,吃“霸王餐”后逃跑摔伤,反向餐馆索赔,不仅于法无据,更颠覆了社会公众的是非观。本案不支持“我伤我有理”“我闹我有理”,对吃“霸王餐”者无理的索赔请求不予支持,发挥了司法裁判匡扶正义,引领诚信、友善、文明的社会新风尚的积极作用。

  

  


原文链接:http://hubei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5/id/52277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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