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审判庭(曾玉)
在“3.15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宁乡市人民法院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受理了一批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非诉案件,其中最典型的属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对刘某、陈某的行政处罚决定。
自2019年10月18日起,刘某和陈某在未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宁乡市城郊街道的村民自建房屋,合伙生产预包装食品某品牌食用槟榔,随后,以刘某身份在某电商平台注册店铺“阿义槟榔食品店”,销售该品牌系列槟榔。执法人员在二人租借的房屋内查获了大量食用槟榔原材料、槟榔半成品及某品牌食用槟榔包装袋。
另查明,至查获之日,二人共计销售某品牌槟榔2万余元,二人生产的槟榔使用了品牌注册商标,但未经该品牌集团有限公司授权,侵犯了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后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给予二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8万余元的行政处罚,本院经审理认为,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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