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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前执行不打烊!广西法院以涉民生案件为抓手开展专项执行行动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广西法院网 作者:佚名

  西乡塘区法院:春节暖人“薪”,执行到位3200万元

  新年伊始,西乡塘区法院坚持涉农民工工资案件优先执行原则,扎实抓好执行工作落实,集中办结涉农民工工资案件。

  

  在领到216万余元建筑工程案款后,申请执行人滕某、李某向执行法官赠送锦旗。

  2021年1月,西乡塘区法院共办理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36件,执结涉农民工工资案件31件,执行到位金额累计3205.18万元。在财产保全程序中,经审查解除冻结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10个,解冻资金300.52万元。在执行阶段,快速办理案款发放,保障了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到位,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788万元工程款顺利发放后,农民工的“血汗钱”得以讨回,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官赠送锦旗。

  银海区法院:以涉民生案件为抓手开展专项执行行动

  春节将至,北海市银海区法院以涉民生案件为抓手开展专项执行行动,全力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1月28日凌晨6时30分,银海区法院30余名执行干警、法警兵分三路赶赴被执行人住所,开展涉民生专项执行行动。此次执行行动共拘留4名被执行人,其中1人达成和解协议,提前解除拘留。

  

  2018年10月,朱某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小轿车且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时,未能察明前方交通状况,与在前方非机动车道内骑电动车正常行驶的被害人彭某、谢某发生碰撞,造成彭某当场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彭某的父母彭某林、赵某莉向银海区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将朱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诉请得到支持。经法院判决,朱某应赔偿彭某林、赵某莉经济损失共53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朱某因未自觉履行义务,被列为本次执行行动的重点攻坚对象之一。在法院拘传室内,执行法官黄之洋耐心释法析理,督促被执行人朱某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态度强硬,拒绝履行。最终,法警将被执行人朱某送至拘留所予以羁押。

  龙州法院:集中执行,打响春节前民生保卫战第一枪

  组织干警110人次,出动警车25辆次,排查92人,拘传56人,网拍成功4套近80万元的房产,实际执结案件9件,和解26件,执行到位金额500多万余元,其中涉及农民工工资执行到位124.3万余元……龙州法院正努力加大春节前涉民生案件的集中执行力度。

  

  “吕法官,239.74万元已到账!”2月3日,龙州法院执行局内,一名执行干警向主办法官吕云汇报。

  这是一起涉及近30名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某建筑公司承建位于龙州县某小区的工程项目,因施工需要,由杨某某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某小区C标工程的外墙脚手架。因工程出现延期,导致杨某某的脚手架超期使用。在此期间,杨某某只收到过95万元的部分款项。在未能就相关费用的支付问题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杨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51825.33元;赔偿钢管脚手架租金损失4097784.27元(租金损失计算至2017年1月20日止)。

  

  案件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判决,某建筑公司不服上诉至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经广西高院再审后最后作出终审判决:某建筑公司须支付工程款给杨某某51825.33元及支付超期租金2321708.74元。

  2021年1月7日,杨某某向龙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第一时间通过集约查控系统第一时间完成了“查询—冻结—划拨”的程序,239.74万元如数打到了法院指定账户。

  象州法院:保持执行高压态势,开展集中执行行动

  2021年1月25日至2月4日,象州县人民法院充分利用春节期间被执行人回家过年的契机,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行动。截止2月4日,依法传唤20人,扣押车辆1辆,执结案件3件,11名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标的到位9.85万余元。

  

  2017年5月10日,被告覃某醉酒驾车与原告吴某驾驶的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月15日,象州法院依法受理此案,经审理,判决被告覃某赔偿原告吴某经济损失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覃某拒不履行,且隐藏自己踪迹。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吴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1年1月25日凌晨6点,象州法院的执行干警已经集结完毕奔赴执行现场,还未从梦中完全清醒的覃某看到多名执行干警到来。在执行法官耐心释法后,覃某意识到了拒不执行的严重后果,表示会配合法院工作,并来到法院和申请人吴某协商赔偿事宜,当场履行了5000元赔偿款并与申请人吴某达成分期支付的和解协议。至此,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执结完毕。


原文链接:http://g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2/id/58004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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