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审结一起合同价款23.5万元的苗木供应纠纷案件。
该案中,原告是南宁一家供应苗木的甲花木场,被告是上海一家园林公司。2020年6月,被告园林公司承包了广西南宁市武鸣区的一项园林绿化工程,因施工需要与原告甲花木场签订合同采购30棵朴树,包含朴树A、B及丛生朴树A、B等4种规格,约定打包总价235000元。履行过程中,原告认为已经送了31棵朴树(其中1棵为赠送),在已付15万元基础上,仍应支付尾款85000元。但被告认为仅收到甲花木场的21棵朴树,而10棵丛生朴树A是案外人乙花木场供货的,并且与乙花木场有8万元转账货款、签订合同等材料为证。但甲花木场坚持认为,已经供应了31棵朴树,虽然甲、乙花木场都是在6月24日同一天向园林公司供货,但完全可能是分别两批货。经询问乙花木场,亦称只能确认自己送了10棵丛生朴树A,因为先收款后送货,所以也没要求被告出具验收单,但不能确定甲花木场是否也供了同样的苗木。案情调查顿时陷入迷局。
当事人向办案法官送上锦旗
由于原、被告双方对于10棵丛生朴树A的实际供货人分歧较大,法官在开庭前对原、被告双方均进行了举证责任的释明。开庭当天,原、被告双方针对交易往来产生的出圃单、验收单、施工图纸、微信聊天截图、合同、发票等二十余项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法院最终判决,对于总合同价款235000元,扣除10棵丛生朴树A的8万元以及已付的15万元,园林公司仅需向甲花木场支付5000元。
近年来,兴宁区法院昆仑法庭始终坚持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先后联合兴宁区工商联发出《致复工复产企业的一封信》,与昆仑镇综治办、司法所等部门联合发出《疫情期间乡村纠纷化解工作指引》,刊登发布《民事诉讼案件调解十问》等维权普法内容,案件审判质效得到有效提升。2020年,昆仑法庭结案率达96.23%,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达92.16%,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从110天缩短为72天。通过严抓审判案件质量,2020年,昆仑法庭保持发改案件零记录,并荣获2020年全区法院“百优庭审”“百优裁判文书”等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