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防城海关缉私分局立案侦办的“GN1402”系列走私烟酒案作出终审裁定,认定主犯杨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50万元。
杨某某系防城港市江山镇人,绰号“杨八”,2013年起他利用自身人脉广、熟知当地环境等优势组织人员储存、转运走私香烟,从中牟取非法利益。2014年1月,防城海关缉私分局立案侦办“GN1402”系列走私烟酒案,查明以杨某某为首的走私团伙走私各类香烟1.5万余件。警方陆续抓获该走私团伙成员,而主犯杨某某隐藏身份潜逃到外地,躲过了警方的抓捕。
随着时间推移,蛰伏已久的杨某某认为案件风头已过,开始出来活动,殊不知缉私民警从未放弃对他的追捕。2019年2月,潜逃5年之久的杨某某在东兴市横江边境检查站落网,被防城海关缉私分局民警抓获归案。杨某某到案后仍然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侦查机关并未完全掌握其犯罪事实,将自己组织人员走私的事情推得一干二净。但是,在铁的证据面前,杨某某的狡辩已是徒劳,杨某某最终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019年11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某某走私香烟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他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50万元。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