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柳州市柳江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麻醉”抢劫案。祝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祝某与老韦(化名)两人是同乡关系,2019年7月3日,祝某以需要取回自己写给老韦的欠条为由,开车搭乘其前往柳州,途中两人在一饭馆里就餐时,祝某在老韦喝的饮料里投放了事前准备好的安眠药,趁着老韦意识模糊之际,将老韦放在上衣口袋的银行卡盗走,后将吃了安眠药身体不适的老韦送至医院治疗,并通知其家人前来照顾。
第二天,祝某戴上帽子、墨镜、口罩遮住面部前往银行,凭借之前对老韦的了解,猜出了其银行卡的密码,并在两个银行分四次共取走现金2万元。而另一边,老韦一觉醒来,发现自己竟躺在医院里,身上携带的银行卡也不翼而飞了,立即让儿子向公安机关报案。
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祝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事后,祝某已将2万元赃款全部退还给老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投放安眠药的方式,致使老韦意识模糊不能反抗之时,当场劫取老韦的银行卡,并提取卡内的现金,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案发后祝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已全部退还赃款,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