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在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四川高院院长王树江向大会作工作报告。一组组翔实的数据、一个个生动的案例,展示了过去一年全省法院取得的突出成绩,赢得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的充分肯定。
与此同时,代表委员们就法院工作更好发展纷纷建言献策——将暴力袭击法官入刑、推广“一案三书”审判经验……
日前
四川法治报记者采访了
4位人大代表、1位政协委员
快一起来听听他们的声音~
聚焦法官人身安全保障
建议将暴力袭击法官入刑
省人大代表、四川五月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刘先赋
1月12日,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通报一起案件——女法官因拒“打招呼”,遭同乡报复杀害。新闻一经报道,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保障法官人身安全”的话题再次成为舆论焦点。
记者注意到,在正在召开的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中,有人大代表关注到这一话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针对依法履职的法官采取暴力袭击或侵害的,也建议纳入妨害公务罪,用国家最严厉的刑法给一切依法履职的法官充分保障。哪怕身处最激烈的纠纷,也要让他们有安心履职的信心。” 省人大代表、四川五月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先赋带来了《关于优化审判职能,提升法官保障,为法官履职创造更好条件的建议》。
刘先赋认为,要切实加强对法官人身安全的保障,应该从加强法院安全防范措施、强化司法警察履职能力等方面入手,严格执法、排除隐患、加强打击力度,以物防措施结合人防手段,避免再发生严重伤害法官的恶性事件。
刘先赋表示:“人身安全不容侵犯,这本是每一位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作为捍卫法律权威、依法履职的法官,其人身权利更应得到保护。只有法官的人身安全得到保障,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平正义,群众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维护,真正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聚焦提高司法效率
建议推广“一案三书”审判经验
省人大代表、省人大经济委员会委员、省律协副会长、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主任 罗毅
“去年,成都中院在审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创新性地以‘一案三书’的形式办结。在同一案件中采用两份调解书和一份判决书的形式结案,高效解决了一起涉及五十多名被告、诉讼标的三十余亿元、担保关系错综复杂的大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这在司法实践中是非常罕见的。”省人大代表、省人大经济委员会委员、省律协副会长、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主任罗毅受此启发,在今年的两会上,提出了《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共同诉讼案件中推广“同一案件,调判并存”实践经验,提高司法效率的建议》。
在比对了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后,罗毅发现,后者仅指出可以在判决主文中予以确认部分调解的事实,并未指出法院可另行制作调解书先行确认,与前者对部分调解情形及确认形式的规定有所不同。“正是由于在司法实践中会对上述法律条文产生不同理解,所以极少有审判人员在一个民事案件中同时出具调解书和判决书。大部分承办法官因为法律规定不甚明确,心中会有顾虑,所以遇到共同诉讼当事人中有不同意调解的情形,就一概不予调解,这就导致诉讼久拖不决,想尽快调解结案的当事人也跟着受讼累。”罗毅说。
为最大限度地发挥调解作用,在结合成都中院“一案三书”审判经验的基础上,罗毅建议,省法院可在进一步调研的基础上,认真分析论证调判结合的优势,全省推广在共同诉讼案件审理中践行“同一案件,调判并存”先进经验,以更大幅度提高司法效率。
聚焦完善律师调查令
建议1名律师即可持令调查
省人大代表、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曾文忠
去年,省法院等20家单位联合签发了《关于在民事审判与执行阶段适用调查令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引发律师界广泛关注。据悉,该办法由省法院联合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共同起草。
“总体而言,《办法》基本上实现了全覆盖,较好地解决了律师调查取证难的问题,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了制度的兜底保障。”省人大代表、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曾文忠也关切《办法》的运行情况,在收集成都市范围内使用调查令的律师调查反馈后,他形成了一份有关完善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建议。
曾文忠认为,《办法》的出台更好保障了当事人在审判、执行程序中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律师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在《办法》实行期间,省内法院结合实际进行了积极探索,同时反映出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曾文忠指出,律师持令调查的权限、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履行何种义务缺乏明确法律依据,而银行等单位的管理规定对调取相关信息的内部审批程序有金融监管要求,要求其配合有时会出现障碍。同时,鉴于调查主体、调查内容没有在法律上明确,“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范围往往因案而异,对于是否属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调查”等情形较难判定,对于不配合调查取证的单位采取处罚措施情况极少。
“对于必须要两名律师到场,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调查事项作进一步细化,将一名律师持令调查作为一般情形,而两名律师到场作为特殊情形。”曾文忠建议,进一步完善律师调查令的制度规定,包括对于调查令的有效期限,建议预留1-2日的送达时间;对于不配合调查令的情形,规定具体的惩戒制度,提高不配合调查取证的违法成本,加大保障力度。
省人大代表、四川雅逸律师事务所主任 刘军
省人大代表、四川雅逸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军对此表示认同,建议修订《办法》中律师调查令人数限制的规定,“降低或取消对律师调查令的人数限制,有利于减轻律师工作量和当事人负担,有效提升法律服务的质量,也能为律师履职创造更好环境。”
聚焦裁判文书规范性
建议进一步增强说理部分
省政协委员、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 谢佳佐
“裁判文书的说理充分与否,直接关系到裁判结果的说服力、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人民法院的公信力。”省政协委员、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谢佳佐结合司法实践,提出了规范裁判文书说理部分的建议。
谢佳佐建议,说理论证应有针对性,即围绕案件的焦点问题,写明法院对纠纷的性质、当事人的责任,以及如何解决纠纷的观点和看法。他表示,裁判文书应当全面、完整地回应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律师发表的各种观点、意见。同时,说理论证应充分,要讲清法理,阐明事实和情理;应具有逻辑性,要把法条、法理与理由结合起来;应进一步规范,要用词平实易读、规范严谨,避免判决书出现方言、口语、情感偏向以及故作深奥、晦涩难懂等问题。
谢佳佐认为,裁判文书说理是指说明作出判决的理由,应分析涉案事实与理由、关联法律依据,充分地回应诉讼参与各方的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