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院联合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8个行政管理机关制定了《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
《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将违法线索及材料移送相关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在生效裁判文书中认定当事人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将生效裁判文书及证据移送相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将其查处的违法行为、处罚结果或者因行政处罚追诉期届满而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记入相关单位、个人的征信系统或者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根据《意见》,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当事人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机关: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审批手续建设的;当事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交工验收)即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未上报的;用工单位未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及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及时支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和其他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予以通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