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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法院2020年涉民生专项执行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案例一

  涉德宏梁河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云南德宏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

  云南德宏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德宏梁河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均是制糖企业。德宏梁河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蔗区覆盖梁河县全部乡镇及周边芒市、陇川县、盈江县的部分乡镇;云南德宏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蔗区主要包括芒市、风平、勐戛、遮放、三台山、江东、芒海等7个乡镇以及缅甸勐古地区。

  因经营亏损,两公司拖欠甘蔗款、运费、职工工资、养老保险和银行贷款等债务约7.57亿元,共有执行案件10741件,申请执行人包括5家金融机构,及2万多名蔗农、驾驶员、糖厂职工,涉及金融借款、蔗农甘蔗款、运输费用、职工工资、企业改制等纠纷。

  云南高院发挥“三统一”管理职能,将省内昆明等地法院受理的涉上述两家生物制品公司执行案件,全部指定由德宏中院集中管辖。执行过程中,德宏州两级法院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按照“护民生、保稳定、求实效”的方针开展工作,优先保证企业可持续经营和职工、蔗农的生产生活需要。

  在政府支持下,组织财政、自然资源、人社、税务、蔗糖生产主管等部门,共同对被执行人资产的拍卖变卖事宜、不动产处置、职工再就业、蔗区调整、税金收取及产业政策支持等,及时做了会商和安排,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和缓和了糖厂职工、蔗农、债权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与债务人的矛盾。一方面,优先兑付境外蔗农甘蔗款1600多万元,降低因企业经营不善造成的不良国际影响,有力维护了边疆和谐稳定;另一方面,“死封”改“活封”,将上述两家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各糖厂交由当地政府管理、经营,法院定向处置和政府招商引资“双管齐下”,盘活相关资产,推动德宏制糖业重新焕发生机。春节前,涉上述两家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基本执结,执行到位金额约7.3亿元。

  典型意义

  德宏州两级法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坚持“护民生、保稳定、求实效”工作方针,积极依靠当地党委领导,与政府积极联动形成执行攻坚合力,成功处置四个糖厂及相关资产,使当地支柱产业涅槃重生,广大蔗农的权益得到维护,促进了民族团结、边疆稳定,为“六稳”“六保”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二

  涉丽江某水电站系列执行案

  位于丽江市境内古城区和永胜县的某水电站属国家特大型水电站,是国家“西电东送”和“云电送粤”的骨干电源之一,也是我国民营企业投资建设的最大水电站。自2019年5月起,云南高院、昆明中院、丽江中院等先后受理涉该水电站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涉及8家金融机构,共计41件案件,申请执行标的115亿余元。

  经综合考虑,云南高院将涉及该水电站系列执行案指定由水电站所在地的丽江中院集中管辖,统一执行。经执行人员调查,该水电站除在建设中有较大欠费外,还拖欠了巨额征地移民搬迁安置补偿款及员工工资、医保、社保等职工福利费用,存在社会稳定风险。丽江中院主动请示汇报,取得党委和政府的支持,由云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银行行业协会协调召开了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会议,协调议定执行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在法律框架内共同防范和化解风险。丽江中院及时作出裁定,依法提取该水电站的电费收入,优先支付拖欠的国家税费和涉及安全生产、移民安置、职工工资等所需资金,稳定员工思想、保障员工生活,确保水电站正常运转和企业财产保值增值。根据债权人委员会形成的分配方案,8家申请执行的金融机构按分配比例领取了第一阶段执行款,并与该水电站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顺利完成了第一阶段执行工作。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充分发挥执行“三统一”管理优势,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兼顾民生优先与保护市场主体,妥善化解矛盾的典型案例。法院通过积极发挥债权人委员会的作用等措施,有效平衡了申请执行人债权、水电站职工权益保障、电站移民权益保护、水电站正常运转和企业财产保值增值五方面的利益,妥善推进案件执行。该案经验经最高人民法院转载全国法院推广。

  案例三

  王某颜等83人申请执行昆明某彩色印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王某颜等83名工人诉昆明某彩色印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昆明市劳动人事仲裁院调解,由昆明某彩色印务有限公司向上述83人支付工资、经济补偿合计152万余元,上述83人中部分是生活困难的聋哑等残障人士。

  执行中经财产查控,被执行人仅有土地和厂房可供执行,但土地已被昆明中院查封,几个厂房分别被昆明中院、呈贡区法院、盘龙区法院首查封。经沟通协调,呈贡区法院将其首查封的厂房移交昆明中院与土地一并评估处置,处置后昆明中院及时向呈贡区法院拨付了对应执行款,但该执行款不能足额覆盖被执行人的全部债权。呈贡法院积极做好各方当事人的沟通协调工作,有效争取了83名工人工资案款的优先分配权,破解了83名工人工资与五件合同类纠纷债权人按照查封先后顺序受偿、工人工资极有可能无法受偿的被动局面,最大限度保障工人权益。

  典型意义

  该系列民生案件的顺利执结,体现了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良性互动。呈贡区法院将涉案财产移交昆明中院集中处置,不仅提高了处置效率,也降低了处置成本;昆明中院积极发挥执行职能,最大程度考虑呈贡区法院案件特殊性,与下级法院形成了执行合力。

  案例四

  涉红河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系列执行案

  红河某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花卉生产销售的公司,后公司资金链断裂,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拖欠其雇用的邻近村庄300余名村民工资未付。

  因村民们文化水平偏低,诉讼能力弱,弥勒市法院积极协调市司法局提供法律援助,并开辟诉讼绿色通道,快立快审快执,全力保障300余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执行过程中,弥勒市法院了解到该公司的土地已由市政府平台公司取得使用权,便积极与市政府沟通协调,将土地和地上大棚一并公开网上拍卖,最终由市政府平台公司竞拍成功,努力实现了拍卖标的使用价值和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执行款到位后,执行法官向该公司其他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的债权人做工作,释法明理,取得了其他债权人的同意,优先兑付农民工工资,剩余执行款由其他债权人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为方便农民工领取执行款,执行法官去到当地,在农民工家门口办理领取执行款的手续,298名农民工在牛年春节前收到了被拖欠的工资131.46万元,尚在诉讼中的10件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款也进行了预留,案件执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一是各部门联动,全力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二是法院立案、审判、执行协同配合,充分贯彻涉民生案件“三优先”原则,坚持优先立案、优先执行、执行款优先发放,高效开展工作;三是灵活做好执行财产处置工作,努力实现拍卖标的价值最大化,充分保障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

  案例5

  昆明市官渡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申请执行物业公司腾房迁出案

  昆明市官渡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其所聘用昆明某物业公司物业合同到期后,业主委员会聘请了新的物业公司,但原物业公司对移交事项不予履行,且与业主之间发生过数次言语及肢体冲突,双方矛盾逐步加深。

  经诉讼,官渡区法院判令双方解除合同,但物业公司依然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业主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

  在官渡区政法委的协调下,官渡区法院与该小区所属的社区、街道、辖区派出所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对疫情防控及综治维稳工作进行周密部署,制定具体执行工作方案,确保强制执行后该小区疫情防控工作及物业服务工作有序进行,并邀请官渡区检察院、昆明市明信公证处及社区、街道相关负责人现场监督执行,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与新的物业公司也来到现场,随时做好工作交接准备。原物业公司负责人看到法院态度坚决,办公室内外均被法警控制,腾退势在必行,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执行。经过近3个小时的排查、权属确认及物业用房的腾还、交接,顺利完成腾房及相关文件、物品的交接工作。

  典型意义

  本案是昆明市首例物业公司强制迁出执行案件。该案系在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必须保证物业公司迁出后小区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需要小区所属的社区、街道及辖区派出所等协调配合,充分做好执行预案,确保案件顺利执行。该案执行过程平稳有序,双方当事人和现场群众对法院强制执行工作表示充分的理解和认可,充分彰显了执行工作的力度和温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六

  吴某申请执行延盐津县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8年5月22日,吴某之子左手前臂轻微烫伤,到盐津县某医院就诊,该医院未进行必要的实验室检查诊断即开方用药,在使用青霉素药物时,未按规定进行过敏试验,造成吴某之子因药物过敏死亡。盐津县法院判决该医院赔偿各项损失5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该医院拒绝赔偿,吴某于2020年10月20日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该医院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除医疗仪器设备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吴某表示,考虑到医院经营困难,如果能够先支付20万,剩余分期半年内付清,其同意执行和解,分期履行,但医院仍以没钱为由不予表态。盐津县法院加大传统调查范围和力度,通过到各大银行上柜查询,查询到该医院在农行有存款49万余元,并及时冻结。随后该医院表示因受疫情影响,医院收入不好,员工工资需要支付,采购药品需要资金,希望法院能够解冻账户,并同意吴某提出的和解方案。吴某考虑到医院确实经营困难,最终在法院主持下与医院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得以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属医疗损害赔偿执行案件,盐津县法院加大财产查控力度,将传统调查与网络查控相结合,多角度、全方位查找被执行人财产,为顺利执结案件打下基础。当前正值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关键时期,盐津县法院切实贯彻“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多措并举,刚柔并济,依法灵活运用强制执行措施推进执行,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七

  李某红等人申请执行镇雄供电局、镇雄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汪某、李某梅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8年6月20日,陈某到汪某、李某梅经营的镇雄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钓鱼,不慎触碰到由镇雄县供电局投资架设的高压输电线触电身亡。法院判决由镇雄供电局赔偿陈某家属李某红等26万余元;由汪某、李某梅、镇雄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共同赔偿李某红等15万余元。

  镇雄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陈某死后留下两个不满三岁的幼子及两个年逾六十岁需要赡养的老人,家庭特别困难,四处举债度日。被执行人镇雄供电局支付案款需要上级公司审批,正常情况要一个月才能将案款兑现,镇雄县法院加大执行力度,院长亲自与供电局领导沟通,两周内供电局全部履行完毕。被执行

  人镇雄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汪某、李某梅二人是建档立卡贫困户,靠经营承租的鱼塘维生,还款只能靠出售鱼塘里的鱼,之后将丧失生活来源。镇雄县法院一方面说服申请执行人同意分期履行,一方面积极根据国家扶贫政策协调信用社贷款5万元给汪某、李某梅发展生产,促成双方达成由被执行人汪某、李某梅从2020年6月15日至2021年10月15日分四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死者上有老下有小,是家中的顶梁柱,意外身亡致使全家在经济上陷入困顿,精神上陷入悲痛。被执行人汪某、李某梅是建档立卡贫苦户,强制执行二人养的鱼将导致其丧失生活来源。执行中,镇雄县法院一是领导高度重视,亲自协调处理;二是高效执行,尽最大力度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三是坚持国家扶贫政策,让被执行人能够生存和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四是多措并举,善意执行,取得申请人的理解,为被执行人找出路,切实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八

  杨某申请执行赡养纠纷案

  2018年11月21日,年近九十的杨某将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三个女儿诉至石林县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杨某由三个女儿轮流赡养,每家赡养一个月。

  2021年1月7日,杨某在小女儿家生活的时间早已超期,遂向石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由其他两个女儿之一接其回家生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员调查了解得知,杨某的大女儿摔断手臂正在接受治疗,二女儿患病后生活不能自理,无法履行赡养义务。后小女儿以两个姐姐不履行赡养义务,仅由自己赡养实属不公为由,将已九十二岁高龄、生活不能自理的杨某送回原居住地独自生活。

  2021年1月28日,石林县法院执行干警汇同石林县检察院的同志前往小女儿家做劝说疏导工作,向小女儿说明该案目前的执行情况,从家庭美德及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相关法律规定出发,引导小女儿从客观实际考虑问题,正确、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并与小女儿的丈夫做了相应的交流,同时由检察院的同志释明遗弃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应的刑事责任。经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小女儿解开心结,主动包车将父亲杨某接回,案件成功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不宜强制执行,但执行人员并未将案件搁置,而是拓宽执行思路,刚柔并济,多措并举,从情理法的角度,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一方面以心理疏导工作为主,缓解当事人情绪,将化解矛盾作为切入点,通过释法明理,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解决问题。同时加强与检察院的协同配合,充分发挥联动机制作用,向当事人说明执行的严肃性,释明遗弃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赡养义务,使年迈的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重新感受到了亲情和家庭的温暖。

  案例九

  熊某申请执行抚育费案

  因夏某未按生效判决支付女儿抚育费,2020年3月3日,熊某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全年的抚育费6000元。因夏某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江城县法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调查等手段均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陷入执行不能局面,于2020年3月20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1月12日,熊某又申请执行2020年全年的抚育费6000元,并于次日向法院反映夏某已返乡过春节。经江城县法院向夏某调查,夏某称其并非不愿付女儿的抚育费,而是熊某拿到钱只会买酒喝,没有用在女儿身上,酒后还多次打骂女儿。执行法官耐心地向双方释法明理,告知熊某抚育费的正确用途,告诫其打骂女儿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说服夏某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引导其通过法律途径另寻救济。最终夏某主动全部履行了两年所欠的抚育费12000元,案件执行完毕。同时,夏某向法院递交变更女儿抚养权起诉状,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和女儿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法官摒弃就案办案思想,当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情形时,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既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执行;又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理、执行抚养案件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作用,引导当事人通过变更抚养权诉讼寻求救济,避免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切实保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十

  李某申请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司法救助案

  2017年,被告人与李某夫妻发生纠纷,心生怨恨,故意毁坏李某车辆,被判处拘役6个月,刑满释放不足三个月,又将硝酸浇到年仅6岁的李某之子头上,造成李某之子重伤二级、重度容貌毁损二级伤残、全身多处瘢痕八级伤残的严重后果。

  昆明中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死刑,赔偿李某之子经济损失18万余元。2019年10月31日,李某之子向昆明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因李某之子受伤严重,平时仍需住院治疗,后续还要支出植皮整容等一系列费用,收入难以支付所欠医疗费用,其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经昆明中院审查,认为李某之子符合救助条件,决定对其救助10万元。2021年春节前夕,昆明中院执行人员历时2个多小时驱车到达李某居住的村庄,将救助款亲手交到李某父子手中。

  典型意义

  对于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又面临生存、生活困难的涉民生案件,积极开展对申请执行人的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的职责。

  

  


原文链接:http://y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3/id/58292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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