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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车门成为“伤人凶器”!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停车、开车门、乘客下车

  看似极其简单、平常的动作

  稍不注意

  就可能酿成交通事故

  来看看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这个案例

  

  案情回顾

  

  2019年7月11日18时,昆明市霖雨路美景欣城附近,被告代某驾驶云A T****号出租车在非机动车道内停车,车上乘客胡某打开车辆右前门时,恰遇何某骑电动自行车带人(王某)经过,避让不及发生碰撞,致何某受伤,两车不程度损坏。

  

  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代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乘客胡某承担次要责任,何某、王某无责任。经鉴定,何某构成十级伤残,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医疗费等各项费用损失达133371.1元。

  

  事故发生后,何某将保险公司、驾驶员代某及乘客胡某诉至五华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判决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依法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赔偿,仍有不足的,按照法律规定由侵权人赔偿。

  

  对乘客何某的损失133371.1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限额内赔付103266.24元;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30104.86元,由驾驶员代某承担70%的责任,即21073.4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由乘客胡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即9031.46元。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车门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人。”所以,如果是在车辆违规停车的情况下开车门引发事故的,或是在车辆还没有停稳就开车门引发事故的,司机和开车门的人应负全部责任。

  

  开门下车时忘记查看车外情况

  贸然开车门

  导致惨剧发生

  这种情况

  在以往的新闻报道中

  相信大家都看到过

  

  那么

  我们应怎样避免“开门杀”呢?

  

  ◆作为乘客,可采用“荷式开门法”,也就是反手开车门,用离车门最远的那只手开门,这样会强迫自己有一个转体动作,以便更好地观察后方情况;推车门时先推开一条缝,观察侧后方来车情况的同时也提醒过往骑车人“车门要开了请注意”。

  

  ◆作为驾驶员,应养成良好的停车习惯,不乱停乱放;提前提醒乘客下车注意事项,下车时确认安全才可开门下车。

  

  ◆作为骑车人,在经过路旁停放的车辆,特别是刚停下来的车辆时,要注意减速慢行,保持与车辆的横向距离,防范车门突然开启。

  

  总之

  请多“左顾右盼”

  千万别让车门成为“伤人凶器”!

  

  来源: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y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5/id/52512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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