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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庞某与被上诉人岩某、第三人景洪市嘎洒镇曼景罕村民委员会、景洪市嘎洒镇曼景罕村民委员会曼广村民小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作者:

  

  【裁判要点】

  未经民主议定程序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及超过承包期限的效力应认定为无效。

  【案件索引】

  一审判决书:(2014)景民一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2015)西民二终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地块名为“浓国农”的土地,系岩某以自己的2.7亩土地与第三人曼景罕村委会在1988年置换取得,2012年前双方未就土地置换事宜签署书面协议。2012年3月23日,岩某与第三人曼景罕村委会补签了《土地置换补偿协议》,约定:“…双方同意将甲方(原告)位于曼广村旁的2.4亩空地置换乙方(第三人)的9.7亩鱼塘(该鱼塘位于曼勉村田旁,东西北三边以河道为界。南边以曼勉村田边为界,该地简称“浓国农”)。二、土地所有权为永久置换…”。2007年,岩某将“浓国农”地块转让给庞某,双方于2007年7月9日签订了《转让土地协议书》,约定:“转让方岩某将位于景洪市嘎洒镇曼景罕村委会曼广村民小组内曼勉村田边土地一宗,自愿转让给亲戚受让方庞某…一、转受让土地面积9.7亩(6400.32m2)…转让期限:永久性…”,第三人曼景罕村委会、曼广村小组在该协议上加盖了公章。后双方又于2012年5月3日达成《转让土地付款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土地转让费为700000元,此后,庞某分二次支付了岩某200000元土地转让金。

  【审判结果】

  景洪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确认岩某与庞某2007年7月9日签订《转让土地协议书》及2012年5月3日补签的《转让土地付款补偿协议》为无效合同。宣判后,庞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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