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法院网讯 兄弟二人为“发家致富”在农村开设流动赌场,组织他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最终获刑受罚。日前,延川县法院依法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申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被告人申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在案扣押的赌具依法予以没收,赌资37350元依法予以追缴。
2020年6月底至7月初,被告人申某某、申某多次在延川县某镇五个村子开设流动赌场,用“扣明宝”的方式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赌注为70元至500元不等,参赌人数累计20余人,赌资达6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申某某、申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他人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赌资数额超过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且被告人申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因两人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