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法院网讯 2020年9月25日上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王浪故意伤害案。审判长宣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浪犯故意伤害罪,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7年12月10日晚,王浪在陕西省泾阳县一酒吧内饮酒期间,因遭到李雷酒后无端挑衅滋事,先持啤酒瓶击打李雷头部,啤酒瓶破碎后,王浪又持啤酒瓶断茬捅刺李雷胸背部数下,李雷因被伤及心脏致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浪拨打“120”急救电话,明知他人已拨打电话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被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
2018年6月28日,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浪有期徒刑九年。王浪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0日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在中国庭审公开网上进行了全程网络直播。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到庭参加了宣判。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根据辩护人的申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合议庭于宣判当日通过电话、微信向辩护人告知了判决结果,并邮寄送达二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