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杨建华等3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对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杨建华作出的一审判决,即判处被告人杨建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5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6月11日,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对杨建华等3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建华等20人不服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杨建华为攫取经济利益,先后纠集多名前科劣迹、社会闲散人员,以和盛公司为依托,长期实施高利放贷等违法行为,逐渐形成以杨建华为组织、领导者,孟祥军等5人为积极参加者,孙小平等8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滋扰、辱骂、恐吓、殴打、强拿硬要或占有他人财物、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手段索要债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实施多起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在当地群众中形成了明显的心理恐慌和强制。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二审根据查明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3名上诉人的自首、立功情节予以认定并依法改判从轻处罚,对有关涉案财产处置不当部分改判由公安机关查明后依法处理,对一审判决其余部分依法维持原判,既体现了依法从严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刑事政策,又确保了依法精准打击的法律效果。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社会各界群众及被告人家属旁听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