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法院网讯 明知吸蜜鹦鹉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在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出售8只吸蜜鹦鹉。近日,白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首起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8年6月,被告人王某申请注册登记了铜川市印台区阿庄珍禽养殖场,在未取得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王某于同年8月以6400元价格,从定州市明翰养殖有限公司股东孙某处购买了吸蜜鹦鹉8只进行养殖。随后王某于2019年3月向铜川市印台区林业局递交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申请,但未获准许。2019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在微信鹦鹉交流群中发布了出售吸蜜鹦鹉消息,12月10日,爱德基金会让候鸟飞公益基金项目志愿者钱某(浙江绍兴人)在交流群中看到被告人发布的消息后,遂申请添加王某微信,二人随后通过微信商讨了买卖鹦鹉事宜,约定王某以1万元价格出售给钱某吸蜜鹦鹉8只,随后,钱某向相关部门举报了王某非法出售国家保护动物的线索及约定的交易地点。12月18日下午,渭南市森林派出所民警在林皋镇人民政府门口将前来交易的王某抓获,当场查扣其携带的吸蜜鹦鹉8只及面包车一辆。经渭南市野生动物保护站鉴定,查扣的8只吸蜜鹦鹉实物活体均为鹦形目、鹦鹉科、吸蜜鹦鹉属、紫腹吸蜜鹦鹉。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案发后,8只吸蜜鹦鹉被送至陕西省林业局指定的野生动物救助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吸蜜鹦鹉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在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出售8只吸蜜鹦鹉,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涉案鹦鹉均系人工驯养繁殖,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小于非法出售纯野外生长、繁殖的鹦鹉,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有坦白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主动缴纳环境损失赔偿款,均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结合社区矫正机关评估意见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