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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引纠纷 依法裁判护诚信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陕西法院网 作者:佚名

  陕西法院网讯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近日,延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依法支持了原告某五金店要求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12063元。

  2018年6月10日至2018年9月7日,被告某公司在某项目部实施工程时委托董某某从原告五金店购买五金电料134798元,已付122735元,剩余1206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一直未支付。因此,五金店经营者到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剩余货款。

  延长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董某某在原告处购买货物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案件事实清楚,依法作出判决,限被告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款项。


原文链接:http://s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0/id/554892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