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6日,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此案是该院适用民法典审结的第一案。依照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金台区法院速裁庭对该案当庭进行宣判。
原告韩某与被告赵某为朋友关系,2018年12月24日,被告赵某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韩某提出借款,原告韩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借款共计3.1万元。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向原告偿还了6000元,剩余2.5万元被告赵某一直借故拖延未予偿还,原告韩某便将被告赵某诉至法院。金台区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适用民法典相关条款,当庭判决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韩某借款2.5万元。
该案是金台区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审结的第一案。该院充分遵循民法典“保护好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和财产关系”这一核心要义,用司法审判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来源:西部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