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法院网讯 8月7日,兴平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李峰为首的2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土地罪,数罪并罚,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2名被告人分别依法判处二十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60万元至1万元不等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峰为攫取经济利益,纠集任军卫、丁赐福等人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兴平等地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占用农用地、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生活、社会秩序。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强迫交易罪,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特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