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法院网讯 婚礼是人生中极为重要的时刻,现在很多“新人”都会选择找婚庆公司拍摄喜庆场景,留下美好回忆。可新婚燕尔的张某却因婚礼录像闹得很不开心,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近日,未央法院张家堡人民法庭杨玫法官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案件。
2019年7月,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婚庆公司签订婚庆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为其提供婚礼策划、场地布置、摄影、摄像等服务。婚礼当天,某婚庆公司对婚礼全过程进行了跟拍,张某也支付了全部服务费用。可到了约定交付影像材料的日子,某婚庆公司却称工作人员粗心大意将影像材料弄丢了。在工商部门介入下,某婚庆公司退还了服务费用,但拒绝赔偿其他费用。原告张某认为被告婚庆公司的行为给其造成了巨大精神伤害,遂诉至未央法院,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费7000元。
被告某婚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领取开庭传票时称,其已退还了服务费用,不应承担其他责任,表示不会出庭应诉。
法官经审理认为,举办结婚典礼仪式是我国传统的婚俗习惯,婚礼的影像资料被赋予特别的情感价值,具有特殊的纪念意义和人格象征意义。本案中,被告某婚庆公司将婚礼影像丢失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张某的人格权,给其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精神损害,故依法判决被告某婚庆公司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损失费7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