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法院网讯 协议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定形式。但离婚后,一方当事人反悔,不愿履行协议内容该怎么办?近日,未央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李女士与廖先生于2016年登记结婚,2019年4月协议离婚,并约定廖先生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李女士5万元。后廖先生支付了2万元,剩余3万元一直未履行。2020年6月,李女士诉至未央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是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为目的而设定的,是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等达成共识的意思表示。本案中,李女士与廖先生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
廖先生辩称,离婚协议书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在李女士的威胁下所写,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且已经支付了2万元,故依法不予采信。另外,其辩称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应当予以调整,以及该5万元的金钱给付是赠与行为,因协议中并未体现该款项的具体性质,故上述答辩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遂依法判决廖先生支付李女士3万元。
当事人双方在民政局达成的离婚协议,其中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共识的,如双方已经离婚,则离婚协议对双方有效。本案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对双方有效,故廖先生应当向李女士支付剩余的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