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商猛狮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商猛狮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对被告人商金狮等五名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分别判处九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其余两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作案工具汽车两辆依法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9日,被告人商猛狮注册成立礼泉县小商货运中心,2017年5月25日变更为咸阳小商物流公司。该公司成立后,商猛狮招募商金狮等五人,在西安、咸阳地区煤场、高速路口等地对豫R牌照车辆采取拦车检查、言语威胁、恐吓,甚至以暴力殴打司机等手段实施抢劫、敲诈勒索;强迫、威胁司机必须来该公司配货,并强行在司机手机上绑定无法删除的“管车宝”软件,利用该软件定位功能加强对司机的控制,形成了以商猛狮为组织者、领导者,以商金狮等五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敲诈勒索7.26万元,强迫交易1024次、数额10.24万元,抢劫5次、数额700元,多次随意殴打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容留他人吸毒。该犯罪组织称霸一方,对该区域的煤炭经营运输行业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商猛狮组织、领导他人结成组织结构相对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容留他人吸毒等手段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告人商猛狮及其组织成员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