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甘肃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原总队长张江武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对被告人张江武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万元;扣押、查封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江武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2001年——2019年期间担任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副局长、局长,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局长,天水市公安局局长,甘肃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总队长(甘肃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2764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退休后利用其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人民币20.5万元,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为谋求本人职务调动、晋升等不正当利益,先后给多人行贿财物折合人民币114万余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对价值1941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鉴于被告人张江武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调查机关已经掌握的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及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庭审中认罪、悔罪,赃款赃物部分被追缴到案的具体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