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上午,平凉市崆峒区法院对者某鹏等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一审宣判,以抢劫罪、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依法分别判处者某鹏等7名被告人十四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案于11月19日开庭审理,庭审中,合议庭严格把关,有序引导控辩双方进行法庭调查、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充分保障被告人举证、质证、辩论及作最后陈述等诉讼权利。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者某鹏纠集被告人王某婷、张某、田某寅、刘某平等人以牟利为目的,在崆峒区柳树巷租用民房作为卖淫场所,先后组织多名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期间,者某鹏等人多次对他人实施抢劫,并以损毁他人车辆、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等手段寻衅滋事,多次窃取他人财物,逐步形成了以者某鹏为首要分子,王某婷、张某、田某寅、刘某平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共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16起,其中抢劫6起,盗窃5起,寻衅滋事4起,组织、协助组织卖淫1起,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心理恐惧,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者某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为谋取非法利益,采取招募、纠集、容留等手段组织多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逞强耍横,强拿硬要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者某鹏作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违法犯罪活动,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被告人根据所参与的具体犯罪,并结合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及认罪悔罪等情节,作出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