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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纪念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二十五周年典型案例 我省一案例入选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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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施行。为纪念国家赔偿法施行二十五周年,最高人民法院今年组织开展了相关的纪念活动。作为纪念活动之一,今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赔偿委员会主任委员陶凯元接受人民法院报专访,以《砥砺奋进攀高峰,担当作为谱新篇》为题,全面介绍了二十五年来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发展历程和工作亮点。

  

  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纪念活动之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二十五周年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评选出的二十五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25件国家赔偿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赔偿委员会主任委员陶凯元,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主任、赔偿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竹梅,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副主任祝二军出席发布会并介绍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

  

  国家赔偿法是保障人权、规范公权力行使的宪法相关法,是体现宪法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精神的重要载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是社会文明和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具有里程碑意义。二十五年的实践证明,国家赔偿法是一部充分体现党和国家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以及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精神的重要法律,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加强产权平等保护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十五年来,国家赔偿审判作为人民法院的重要审判工作之一,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健康发展,通过切实保障人权,规范公权的主要功能,平冤理直、扶危济困的价值承载,重塑正义、输送温暖的实践意义,成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二十五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以权利救济、公平公正、能动司法理念为统领,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审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国家赔偿案件,稳步推进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专业化、规范化进程。

  

  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对于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加强产权保护、强化权力运行监督的重视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各级人民法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以中央关于加强人权和民生司法保护的要求为基本遵循,进一步加大人权保障和涉产权保护的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审结了“张氏叔侄”、呼格吉勒图亲属、聂树斌亲属等一批刑事赔偿案件,一些冤错案件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精心审理了沈阳北鹏公司、丹东益阳公司等一批涉财产赔偿案件,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有力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提高了司法公信力,用实际行动践行了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理念。

  

  为了更好地纪念国家赔偿法施行二十五周年,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将评选二十五年来的典型国家赔偿案例作为年度重点工作之一,积极组织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参与典型案例的推荐与评选活动。今天发布的这25件典型案例,是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推荐的基础上,通过邀请立法机构有关同志、我院特约监督员、专家学者以及律师代表参与评选,经过层层推荐和筛选评定的。

  

  此次评选出的25件典型案例,以时间节点和规则意义为主线,主要选取了在保障人权、规范公权方面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和标志意义,或者对于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具有法律适用规则意义的案例。透过这些典型案例,可以从人民法院审判实务的视角,看到二十五年来国家赔偿制度从落地生根到发展完善的过程,看到国家赔偿审判在人权保障方面的一次次进步,在规范公权力机关公正司法、依法行政方面的一次次完善,看到各级人民法院几代国赔人多年努力付出的辛勤点滴。今天发布的这25件典型案例,是二十五年来国家赔偿审判事业这棵大树结出的最具代表性的二十五颗果实。

  

  今年既是国家赔偿法实施二十五周年,也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即将到来的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我们选择在这特殊的时间节点发布25件国家赔偿典型案例,也希望全社会能从这些具体、生动的案例中,感受到党和国家以人民为中心、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坚定信念,感受到国家法律和人民司法的公正与温暖,感受到“正义可预期、公平看得见”的良法善治。同时,也希望通过这些典型案例,向全社会展示人民法院司法的不断进步,让全社会更加了解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更加关注、支持国家赔偿审判工作。

  

  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关键时期,希望各级人民法院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充分认识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新职责新使命,准确把握国家赔偿审判“当赔则赔”“把好事办好”的新理念新目标,合力落实国家赔偿审判的新任务新要求,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全面提升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发展质效,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安全感,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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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二十五周年

  典型案例

  

  目录

  

  1.秦德义、李宁静等人申请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

  

  2.郑传振申请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3.王建中申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4.黄彩华等人申请广东省连平县公安局刑讯逼供致死国家赔偿案

  

  5.霍娄中、霍一米申请陕西省宝鸡县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

  

  6.任庆海申请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

  

  7.刘姣鸿申请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返还追缴财产国家赔偿案

  

  8.佘祥林申请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9.赵作海申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10.叶春梅等人申请安徽省巢湖监狱怠于履职国家赔偿案

  

  11.朱红蔚申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

  

  12.绿宝鑫啤酒花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查封国家赔偿案

  

  13.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朱又平、田孝平申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14.张辉、张高平申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15.呼格吉勒图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16.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辽宁省公安厅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

  

  17.郭孝先等人因郭建华死亡申请湖南省郴州监狱国家赔偿案

  

  18.菲利浦海运公司申请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局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

  

  19.邓永华申请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国家赔偿案

  

  20.泸州天新电子科技公司、魏振国申请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违法追缴国家赔偿案

  

  21.聂树斌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22.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

  

  23.刘守成申请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违法刑事拘留国家赔偿案

  

  24.王振宏申请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25.黄凤亿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国家赔偿案

  

  

  绿宝鑫啤酒花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甘肃省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查封国家赔偿案

  

  入选理由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查封易变质商品后,因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处置不当致使被查封物价值贬损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基本案情

  2007年9月6日,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酒泉市西域绿嘉啤酒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域公司)与酒泉市绿宝鑫啤酒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宝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西域公司申请,查封了绿宝鑫公司13.2吨压缩啤酒花并指定该公司为保管人。后绿宝鑫公司提供房产证作为担保请求解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西域公司不同意为由不予解封。2008年5月13日,西域公司和绿宝鑫公司就双方民事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后绿宝鑫公司再次申请解除10吨压缩啤酒花的查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未予同意。2008年8月14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查封的啤酒花进行了检测,拟抵顶债务,发现该批啤酒花甲酸含量严重降低,抵顶未果。2008年9月23日,绿宝鑫公司和执行申请人西域公司达成并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6日解除了对绿宝鑫公司压缩啤酒花的查封,但因被长期查封,该压缩啤酒花甲酸含量过低,基废。绿宝鑫公司向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被驳回,遂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裁判结果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委托兰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13.2吨压缩啤酒花查封时的市场价格进行鉴定,并以此为依据主持双方协商。绿宝鑫公司与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达成协议,由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因查封造成绿宝鑫公司的财产损失赔偿480000元,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国家赔偿法是一部权利救济法,其重要职能之一就是在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到公权力违法侵害时为其提供救济。本案中,被保全人多次申请解封并提供房产作为担保,但赔偿义务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对应予解封的不宜长期保存的财产未予解封,又未依法及时处理或变卖查封财产,导致查封财产变质毁损,造成赔偿请求人财产损失,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予以赔偿。人民法院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将赔偿义务机关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情形界定为违法行使职权,由此造成权利人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予赔偿,体现了国家赔偿审判对权利人财产权利的充分保护。

  

  (案例提供: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gscourt.gov.cn/Show/60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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