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动态|江达县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
近日,江达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共同故意伤害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旦某、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5日,被告人旦某、扎某在江达县某乡某村遇见泽某、西某、泽某某三人,因之前双方存在矛盾,旦某、扎某准备与泽某、西某、泽某某打架。泽某、西某、泽某某见状后骑摩托车逃跑,旦某、扎某骑着摩托车在后面追赶。途中,西某、泽某某下车后躲避,旦某、扎某追上被害人泽某,将泽某砍伤。经司法鉴定泽某损伤程度综合评定轻伤一级。当日,被告人旦某、扎某向江达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并主动上缴作案工具藏刀两把。之后,二名被告人与被害人泽某达成和解,二名被告人分别赔偿被害人泽某137500元,被害人泽某向二名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旦某、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泽某损伤程度综合评定轻伤一级,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二名被告人在该案中作用相当,均系主犯。二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本院决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本院决定酌情从轻处罚。二名被告人积极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依法惩治犯罪,综合量刑情节,本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