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上午,谢通门县法院在对一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被执行人迫于强制执行的压力,向法院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索某某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并对申请执行人普某某避而不见,普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书等相关材料,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索某某以自己正在想办法凑钱为由拒不配合法院工作,在执行法官的多次联系、沟通,释明法律后索某某支付部分案款,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和解期限期满后被执行人索某某仍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给付义务。执行法官多次通知其履行义务,但仍然以没钱为由拖延履行,之后被执行人电话拒接、传唤拒不到庭,多次让执行法官吃闭门羹,并跑至拉萨躲避执行。在法院通过各种渠道多方调查后于2020年7月7日最终找到被执行人暂住地址,当晚执行干警赶赴索某某在拉萨暂住地的居委会,并在该辖区内某茶馆喝酒的索某某进行控制,连夜带至法院进行执行谈话,但索某某态度强硬表明拒不履行义务,执行法官遂决定对索某某实行司法拘留,并于7月8日交付由公安机关执行。
7月11日,索某某的妻子打来电话,向执行法官表示自己的丈夫心生悔意,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很不应该,并愿意将执行款全部履行,希望能尽快放人。7月12日索某某妻子将其剩余案款全部交付至法院后,法院对被执行人索某某提前解除拘留,致使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司法拘留作为法院执行程序中一种严厉的制裁措施,具有强大的制裁作用。能够对被执行人产生有力的威慑,从而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司法拘留措施的存在,有效地震慑了心怀侥幸的被执行人,彰显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也及时保证了胜诉当事人的权益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