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9日,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永明等十四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行贿等罪一案,对被告人王永明等十四人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包庇罪、故意伤害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五年不等的刑罚,对被告人王永明、石莉芳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判处人民币5000元至330万元不等的罚金,对以被告人王永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各被告人通过违法犯罪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收益、孳息予以追缴、没收或退赔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永明等十二人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实施故意伤害、行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共实施寻衅滋事17起、敲诈勒索1起、强迫交易2起、非法拘禁2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1起、诈骗他人财物5起、包庇1起、故意伤害1起、行贿国家工作人员3起,违法行为10起;被告人石建柱参与该组织实施的寻衅滋事1起。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包头市东河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王永明犯罪组织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成员被告人王耀个人实施寻衅滋事1起。被告人孙郑实施行贿国家工作人员1起。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永明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诈骗罪、包庇罪、故意伤害罪、行贿罪,组织成员被告人石莉芳等十一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诈骗、故意伤害等罪;被告人石建柱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孙郑构成行贿罪。鉴于本案十四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