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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最终获罪 保护环境你我同行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作者:佚名

  近日,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由检察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的审理充分发挥了人民检察院的公益诉讼监督职能,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保护自然资源的决心。

  

  

  2020年9月24日,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由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高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2020年10月16日,乌拉特后旗检察院向法院提起附带滥伐林木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2020年4月,被告人高某在未办理木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乌拉特后旗呼和温都尔镇崔某以6600元的价格购买杨树140余株,并雇佣徐某等人砍树、拉运,卖给杭锦后旗某木材厂。经巴彦淖尔市绿银森林资源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鉴定,高某所伐林木蓄积量33.8284立方米。被告人滥伐林木后未进行过补植修复,致生态资源至今一直处于被破坏状态。

  经过严谨有序的开庭审理,该案当庭宣判,判决高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高某承担修复生态的费用6810元或补种树木共计429株,并公开赔礼道歉。

  

  

  森林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具有生态、社会和财产的多重属性和价值,不仅属于林权所有人,更属于国家和全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砍伐林木必须取得采伐许可证,否则达到一定数量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同时,环境破坏者不仅要承担破坏环境的刑事责任,还应承担被破坏环境的修复责任,最大程度补偿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在此次庭审中,通过判决被告人“补种恢复”,告诫社会公众对于破坏环境的行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更需要承担相应的修复责任。
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原文链接:http://nmg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2/id/56410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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