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依法公开审理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郝某某等21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骗取贷款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以来,吴某某(在逃)纠集李某、赵某某(在逃)开展高利放贷业务,为攫取巨额经济利益,树立非法权威,规避法律制裁,吴某某先后招揽了淡某某、郝某某、谷某某、王某某、孙某等人加入该组织,并将获取的利益以发放工资奖金、给予提成、奖励豪车等方式笼络组织成员,不断扩大组织势力,形成了以吴某某为首,以赵某某、被告人李某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郝某某、谷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孙某、淡某某、赵某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王某某、宝某某、董某某、赵某、任某某、黄某、张某某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在吴某某的指使下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5起、非法拘禁7起、强迫交易2起、敲诈勒索4起、虚假诉讼3起、职务侵占1起、非法侵入住宅1起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为七名没有委托律师的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鉴于本案案情复杂、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诉法》及《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制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开庭时间预计为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