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对原告伊某某三兄弟起诉其父伊某要求分割遗产案和起诉翁牛特旗不动产登记局要求撤销不动产权登记证书案一并做出判决,确认伊某某三兄弟享有遗产份额,同时撤销翁牛特旗不动产登记局为第三人马某颁发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息诉服判不再上诉。
【案情回顾】
2020年4月,原告伊某某三兄弟将其父伊某诉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要求对其父名下房屋院落中属于其母亲的遗产部分进行分割继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三兄弟得知该房屋院落已被其父变更登记到再婚妻子马某名下时,随即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翁牛特旗不动产登记局为马某颁发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
此案发生之时,适值内蒙古高院《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指导意见(试行)》刚刚出台。法院分析认为,两起案件原告相同,且争议问题具有极强的关联性,完全具备合并审理的各项要件,如能合并审理既可尽快实质性化解案件争议,又可全面推行《指导意见》提供示范样本。
在原告得知两案可以合并审理并提出申请,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征询其他当事人取得一致意见后,决定将两案合并审理。
(庭审现场)
经过前期周密的研讨论证,9月16日,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伊某某三兄弟与被告伊某均系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各继承该遗产的四分之一份额。而行政诉讼第三人马某虽然获得了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但其不具备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不动产物权的善意第三人条件,故翁牛特旗不动产登记局做出不动产转移登记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遂做出前述判决并于10月21日进行宣判。
【案件之外】
该案主审法官于凤欣认为,本案中民事纠纷的原被告双方系父子关系,依法做出公正判决固然是法官的应有之责,但如何修复其父子间的情感裂痕则较判决本身更为重要。
于凤欣法官在走访原被告亲邻得知,伊某父子在坊间均口碑较好,父亲伊某责任感较强,在家族中很有威信;三兄弟也待人友善,勤于治家。他们的矛盾根源即在于,当三兄弟意外得知其父有意将房屋院落转给再婚妻子马某时,因恐财产外流,遂与其父对簿公堂。
据三兄弟中的老大伊某某介绍,其母去世后,其兄弟曾将父亲接回农村老家轮流照顾一年有余,但其父亲日见消沉渐显抑郁,后返回翁牛特旗独自居住。而据其父伊某称,自己与马某再婚后因得其无微不至之照料,感情深厚,生活幸福。伊某认为,不论马某与自己婚姻时间长短,自己都有义务保障其晚年生活,让其更有家庭归属感,且不致将来在自己百年之后承受流离失所之苦。
鉴于此,于凤欣法官在宣判后又联系到未出庭的伊某某兄弟,在进行了一番入情入理的劝导后,告知其自己将于10月22日对其父伊某进行回访,希望伊某某兄弟借此机会与自己一道去看望其父亲,修复关系。
10月22日,由于三兄弟中最小的弟弟身在外地无法到场,其余两兄弟带上礼物随同于凤欣法官来到其父亲家中。自矛盾发生以来,父子三人已年余未见,再次相见百感交集。在众人的劝说下,兄弟二人围坐在父亲身边,真诚表示尊重父亲将来的选择,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关系。而父亲伊某亦在一番情感宣泄之后,渐渐敞开心扉回忆起过往,不知不觉中,泪水涌湿了他们的双眼,曾经失去的温情重又弥漫在父子之间。
过去审理此类案件时,由于程序不同,极有可能会造成两起案件互相等待另案结果作为依据,此次一并将涉案争议予以解决,既整合了司法资源,又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同时还避免了因争议长期得不到解决,导致当事人父子之间矛盾激化,一举多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