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讯(记者 古雪丽)12月24日,记者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为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统一裁判思路和裁判标准,自治区高院下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赔偿标准》),决定自2020年12月23日起,在全区法院统一适用。
据了解,自治区高院在审核地、州、市赔偿标准,吸收借鉴内地法院成熟经验,征询自治区公安厅、司法厅、银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新疆经济发展水平等要素,起草制定《赔偿标准》。
《赔偿标准》明确了每个赔偿项目的计算方式、所提交的证据类型及审核要点,并对实践中自由裁量权及纷争较大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明确计算基准,准确认定责任主体及责任范围,保证案件裁判标准的规范统一。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统一适用,有助于消除司法实践中类案赔偿差异,同时降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数量,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促进纠纷公正高效快速化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据介绍,自治区高院将继续负责对全区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适用赔偿标准工作的指导,持续推进新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体化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多部门、全社会尊重生命权、健康权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