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结婚的前提是要有很深厚的感情基础,两人可以为了这个家庭共同奋斗。然而,近日在霍城县却发生了这样一件事:90年出生的原告陈某与99年出生的被告小玲在结婚相处十天就要求离婚,陈某还将小玲父母告上了法庭,这是怎么回事?
案情简介:
据陈某说:自己和小玲是2019年3月通过媒人介绍认识的,小玲的父母同意双方交往并确定恋爱关系,并当着父母和媒人的面收取了3000元见面礼,陈某添加了小玲的微信号,主动与小玲聊天,感觉彼此可以作为后半生的依靠。过了几天媒人通过电话告诉陈某准备彩礼与小玲订婚,两天后陈某和亲属携带礼物来小玲家中确定婚礼日期,并向小玲的父母交付彩礼133000元。起初陈某有些犹豫,但是为了自己和小玲的幸福,这些彩礼钱在当地来说也是可以理解的!随后约定好时间,在当地一家酒店举办了新婚酒宴。
陈某以为幸福的生活就要开始了,没想到的是两人在结婚后刚相处十天左右,小玲就以工作忙为借口,再没回过家,并以感情不和坚持要离婚。
陈某想到自己仅仅结婚十天,就要付出13万的彩礼,这也太贵了吧?自己好不容易攒了那么多钱来娶媳妇,只过了十天就要离婚了。而且婚姻的过错并不在于自己,心想这
是不是小玲联合她的父母一块骗婚呢?陈某一怒之下将被告及被告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返还13.6万元的彩礼。
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婚后生活时间较短,因产生矛盾长期分居,经法院调解不能和好,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准予离婚。彩礼是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有条件的赠予,双方已结婚的,条件成就,原则上应不予返还。虽然男女双方在一起同吃、同住的时间只有十天左右,并没有实质意义上的真正的共同生活。而女方在婚前收受男方彩礼数额较大,且女方也认可与男方结婚时间太短,导致没有培养起深厚的夫妻感情。故女方婚前所收受的彩礼应酌情返还给男方,这是合法、合理的,被告应酌情部分返还。
本案中,原、被告结婚十天后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有负婚姻的神圣与尊严。法院根据离婚的过错、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财产使用情况等,酌定被告与其父母于11月30日前返还彩礼30000元。
法官有话说:不草率结婚、离婚是对婚姻最大的尊重,也是对自己最大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