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住建厅联合制定《关于建立全区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将公积金纳入法院执行财产范围,住房公积金不再是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保险箱”。10月13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首次对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进行执行,成功对被执行人刘某的公积金账户中的7万余元存款进行划扣。
2019年2月,刘某向张某借款7万余元,约定一个月后归还。但刘某到期未还,张某几经索要无果后将刘某起诉至新市区人民法院。2020年2月,经法院调解出具调解书,约定刘某一个月内还款,刘某依然到期不还。6月,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干警王彬介绍,接到案件后,对刘某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并几经辗转对其房产信息、机动车辆信息及登记在其名下的企业、股权信息进行了查询。经调查,刘某为某学校离职教师,除了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刘某的情况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划扣的条件。新市区人民法院遂向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执行刘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法院在提前告知刘某后,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功将其公积金账户中的7万余元划扣至法院账户。
新市区人民法院将于近日将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