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这样一条消息引发了不少网友关注:父亲病重,在上海打工的陆云生向公司主管提交了一周的请假申请后返回老家。但请假并未获准,陆云生只能于次日返回公司上班。
返沪途中,父亲去世,陆云生掉头回家处理丧事。丧事完毕后,陆云生返回上海上班。当月月底,他收到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父亲去世请假未批,男子强行休假后被辞退
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消息,2020年1月6日,陆云生因父亲生病向其主管提交请假单后回老家,请假时间为2020年1月6日至1月13日。次日,陆云生因公司未准假而返回,途中得知其父亲去世便再次回家处理丧事。
2020年1月14日,陆云生返回上海,并于次日起开始上班。
2020年1月31日,公司向陆云生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内容为:
陆云生同志,你于2020年1月5日向公司提出1月6日-1月13日的事假申请。根据《公司考勤管理细则》的规定,请事假连续三天以上的,需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
但你在未经审批同意的情况下,自1月6日起即擅自离职回安徽老家,直至1月15日才返岗,按照公司考勤管理规定应视为旷工。
即使扣除3天丧假,你的旷工天数也已达到累计三天以上(含三天)的标准,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有权辞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有鉴于此,公司现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你在公司的最后工作日为1月30日,双方劳动关系自1月31日起解除。
2020年3月27日,陆云生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4,069.06元。仲裁委经审理,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
公司属罔顾事件背景缘由,机械适用规章制度,严苛施行用工管理,显然不当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的权利,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进行惩戒。但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则。解除劳动合同系最严厉的惩戒措施,用人单位尤其应当审慎用之。
本案中,陆云生因父去世回老家操办丧事,既是处理突发的家庭事务,亦属尽人子孝道,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的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给予充分的尊重、理解和宽容。
陆云生缺勤的期间涉及6个应出勤日,扣除3天丧假,1天缺勤因公司未及时审批,实际只无故旷工2天,也并未达到公司规章制度所规定的累积三天旷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因此,法院认为,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理应支付赔偿金。经核算,陆云生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197.5元。一审法院据此并结合陆云生工作年限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裁决的金额在一审法院核算范围内,陆云生未提起诉讼,应视为认可,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故,公司应支付陆云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
回老家为父操办丧事,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无可厚非,公司亦应以普通善良人的宽容心、同理心加以对待
二审法院认为,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负有切实、充分、妥善履行合同的义务。劳动者有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义务;用人单位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及合理。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定,陆云生并未达到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系违法解除。关于陆云生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及工作年限,一审法院认定正确。一审认定公司应支付陆云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正确,法院予以维持。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