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0日,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阿不都如苏力法官在人民调解平台收到了来自当事人的认可:语言沟通五星、事实调查五星、说理分析五星。
2019年9月,吴某、何某双方口头协商共同经营哈密一家美发店,约定由何某提供店铺装修、设备购买、员工招聘,吴某提供商铺场地等。10月下旬,由于美发店营业手续不齐全,导致无法继续经营。11月初,双方通过短信方式解除合伙关系。11月12日,吴某便更换了店面名称,一人继续经营。双方就散伙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何某便将吴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吴某返还各类物品及款项1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何某和吴某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但是双方均认可口头约定合伙协议,美发店内部分工明确,存在共同经营、管理的事实,他们之间的合伙关系成立。双方达成退伙合意后的争议的焦点是退伙后的清算问题。经举证证明,一审法院判决吴某向何某返还各类物品并支付6300余元。吴某不服,提起上诉。
8月7日,案件进入二审阶段后,主审法官阿不都如苏力认为涉案金额小、案情明确,加之在疫情期间,为尽快解决纠纷,法官引导双方当事人采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移动微法院等途径面对面开展线上调解。在法官的努力下,8月10日,双方均同意法官的调解建议,吴某更是在调解结束后第一时间通过手机银行向何某支付了款项。
“法官,谢谢你这么耐心的给我们做工作,我要给你个五星好评!”在人民调解平台线上调解即将结束的时候,何某感激地说道。
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推进“互联网+”办案模式,充分发挥“智慧法院”成果作用,积极开展网上调解,云间审判,为当事人提供了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