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2016年12月27日,张三从李四处借款40万元周转2个月。张三将写好的借条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妻子张红的身份证复印件一起交给李四。李四当即转账40万元给张三,取得张三书写的内容为:“今收到李四借款40万元,已到本人账户中…”的收条。张三收到借款后用于个人生活支出,并未告知其妻张红。2017年11月23日张三与妻子张红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
约定的还款期届满,张三未还款。李四多次催要,张三均以各种理由推脱,2018年12月李四将张三及其前妻张红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支付利息。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李四所提交证据相互印证,结合当事人陈述,可以证明李四借款给张三40万元的事实。对于李四要求张红与张三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院认为,李四未提交证据证明借款系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意思表示,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借款用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日常生活支出、共同生产经营支出,故对于李四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张三返还李四借款40万元及利息;驳回对李四要求张红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官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的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具体标准是: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法律准许夫妻双方对财产的所有关系进行约定,也包括对债务的负担进行约定,双方约定归个人负担的债务,为个人债务。约定个人债务,可以与财产所有的约定一并约定,也可以单独约定。举债时没有夫妻的共同约定,但是举债之后对方配偶追认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当然也是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张三为了借款私自将妻子身份证复印件交给李四,其妻张红对此并不知情,所借款项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生活开销,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