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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典”丨转委托一般应得到委托人同意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新疆法院网 作者:佚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推出“每日一‘典’”栏目,每天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九百二十三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

  可以转委托第三人吗?

  


  请看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九百二十三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原文链接:http://x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1/id/561070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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