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李新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礼金;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向企业主放贷的方式敛取钱财;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在项目承揽、职工录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
李新立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李新立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省第九次党代会代表、定州市第七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给予其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省纪委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李新立涉嫌受贿犯罪问题已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