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2020年11月27日上午,广西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原副主任玉石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玉石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退缴的赃款及扣押的涉案车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庭审现场
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玉石利用其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分别在货物拍卖、业务发展、职务晋升和岗位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2010年至2018年期间,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47.7149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玉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47.714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玉石到案后,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认罚,且具有立功表现,涉案赃款已全部退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玉石长期担任政法领导职务,为多名下属职务提拔、调整提供帮助,承诺为多名涉嫌犯罪的缉私警察不被追究提供帮助,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玉石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