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的启动程序,体现合法、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决定将本省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的数额确定为:
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法律、法规以及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的数额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其他国家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的数额另有规定的,省直部门也可以确定在本系统内适用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适用国家部门规定的,应当向省司法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士可以在2020年6月1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ftjdc@163.com。
2.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311-66037609。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石家庄市桥西区城角街611号河北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邮编:050081)。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河北省司法厅
2020年5月29日
责任编辑:河北省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