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和化解退役军人涉法涉诉矛盾纠纷,切实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3月10日,省司法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今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各级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站(点)的建设和挂牌工作。
《意见》要求,全省各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的法律援助窗口要落实退役军人优先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退役军人法律援助专门服务窗口。各地各窗口要做到优先标识醒目,优先服务规范。
《意见》指出,法律援助机构要依托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设立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站。站长由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兼任。在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设立退役军人法律援助联络点,作为县(市、区)工作站的延伸。工作站(点)负责向退役军人宣传法律援助制度及常识,引导法律援助申请。
此外,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应当统一名称、统一标牌。名称为“XXX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可通过招募志愿律师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社会律师值班。
《意见》明确,全省各级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站业务工作由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导;日常管理及考核由所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负责。法律援助机构与工作站要建立日常信息交换沟通机制、重大疑难事项会商机制。各级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站要定期汇总退役军人法律需求情况,对不同类别、不同诉求的问题进行分析研判、把握规律,对重大、疑难和普遍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