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王玉君受省政府委托,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就《<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作立法说明。
王玉君介绍,对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及时对不符合改革发展要求、违背上位法规定的内容进行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是坚持依法立法和维护法制统一的内在要求,也是提升有效制度供给和充分发挥立法规范、保障、引领、推动作用的有效途径。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部署,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对地方性法规先后开展了多轮集中清理,重点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简政放权、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等多个领域。
为了做好各项清理工作,省司法厅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对法规清理的范围、内容、时间安排等作出了全面部署,明确了及时打包清理、全面修订、跟进上位法修改情况适时清理、继续论证、予以废止等方式。按照计划,今年的地方性法规清理分两次进行,省政府已于7月份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十二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本次拟对六件地方性法规再次以修正案的形式予以修改。
王玉君介绍,列入修正案的六件地方性法规,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如,将《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禁止活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持一致;将《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中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持一致;对《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扶持政策、免费培训、维修管理等内容作出修改。二是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精神和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内容进行修改。如,取消了《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中从事清洁生产审核的咨询服务机构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以及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进行节能评估的规定;取消了《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中有关禁止站外上下旅客、装卸行包以及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等内容。三是加强泰山石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对《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进行了全面修改,增加加强对泰山山体、历史遗迹、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泰山石等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的内容;建立了禁止出让或者变相出让泰山风景名胜资源制度;明确对泰山山体及泰山石的保护机制;明确界定破坏泰山石保护与管理秩序的各类违法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四是根据机构改革和行政许可、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对有关部门的名称、执法主体等内容作出修改和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