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7日,省长李干杰签署第340号省政府令,公布修改后的《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于2015年制定出台,是我省政府规章制定工作的重要依据,在规范政府立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部分程序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同时,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政府立法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需要进行修改完善。
《规定》修改在坚持法制统一性和工作实践性基础上,突出问题导向性,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立法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求,从坚持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做好与上位法新要求的衔接、总结固定成熟经验做法等方面,对政府规章立改废释等程序作出进一步补充完善。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体现党对规章制定工作的领导。《规定》修改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的决策要求,一是在总则中规定,制定规章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是在立项中规定,规章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请省人民政府审议并经省委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体现公众对政府立法的参与,完善公众参与工作制度要求。《规定》修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党的群众路线,坚持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把切实保障公众的立法参与权、实现公众有效有序参与政府立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一是在总则基本原则中,明确规定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序参与规章制定。二是完善了公开征求意见制度。规定起草时应当将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审查时应当将是否公开征求意见作为审查重点,可以将规章草案送审稿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三是完善了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起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章,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具有立法研究能力和实践经验的第三方承担。四是确立了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制度。起草或者审查规章,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进行论证咨询。五是完善了立法听证制度。起草或审查的规章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三、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完善立法后程序,实现立法全过程规范化。《规定》修改坚持问题导向,在完善立项、起草、审查程序基础上,针对立法后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补充完善了相关制度,实现立法工作流程、环节全覆盖。一是规定了规章清理制度。要求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及时开展规章清理工作;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规章,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二是完善了规章立法后评估制度。明确了规章立法后评估的具体情形,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规章的重要参考。三是完善了规章解释制度。规定了规章解释的主体、具体情形以及工作程序。四是明确了规章的修改、废止程序,填补了相应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