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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修订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山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2021年1月30日,省政府发布修订后的《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生育保险是保障女职工权益、提高人口素质的重要民生工程,有利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实施。原《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自2007年颁布实施已近14年,当时主要基于一孩政策规定了生育保险制度。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要求将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国家先后制定或修订了《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同时,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后,我省近几年出现了人口生育高峰,生育保险基金持续出现收不抵支情形,在执行中也面临着征缴职责划转、简化办事流程、统一医疗服务等诸多问题,迫切需要根据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原《规定》进行全面修订。
在修订原《规定》过程中,省司法厅与相关部门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多次召开立法座谈会,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针对职工生育保险中存在的疑点难点问题,从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出发,认真研究、谨慎设计每一项立法制度,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现行《规定》主要围绕四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根据机构改革对相关部门的职责重新进行明确;二是根据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情况,修订了生育保险费征收和待遇发放的有关内容;三是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了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程序;四是与《社会保险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衔接,完善了有关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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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扩大了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面

  为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纳入了生育保险制度的受益群体。

  2.明确了生育保险费筹集方式

  根据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改革要求,规定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缴费基数按照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用人单位按照设区的市政府确定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生育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的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依法管理。

  3.规范了生育保险医疗服务

  规定将生育保险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范围,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服务协议内容为职工提供生育医疗服务,提供生育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应当征得职工或其家属同意。

  4.简化了生育保险办理程序

  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为方便职工及时获得生育保险待遇,删除了原《规定》要求职工提交的一系列证明材料。同时简化办理流程,规定联网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361/202102/f907ce5d-3d5f-4f56-b285-11a706f286b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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