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司法厅联合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办法》共11条,主要对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的依据目的、适用范围、设备定义、配备原则、设备应用、配备标准、配备方式、管理使用、经费保障、监督检查等事项进行了界定规定。《办法》明确,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录音机、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采集存储设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执法需要,配备相应音像记录设备,专门用于行政执法工作。其中,录音、照相、摄像设备主要在调查取证、送达与执行环节,对重要时间节点的关键证据进行记录。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等便携式执法记录设备主要在调查取证、送达与执行环节,对执法现场的动态执法过程进行实时记录。视频监控设备主要在执法程序启动、审查与决定环节,对行政执法案件的受理、听证等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办法》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配备音像记录设备标准进行了界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可根据实际需要每个部门按不少于2台、不多于10台配备(有业务配备标准的执法部门除外)。从我省情况来看,除公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等“执法大户”均有业务配备标准外,其它行政执法单位基本能够满足工作需求。《办法》强调,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坚持厉行节约、保障需要、科学配置、兼顾长远的原则配备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严禁配备与执法工作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要根据《办法》规定,制定本机关行政执法音像设备配备及管理使用细则。要强化资金保障,加强监督检查,结合实际做好配备、管理、使用各项工作,不断推动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落地。
|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361/202011/d6d7036a-f42c-4e66-913c-bb91de3003d5.shtml